印度对华苛性钠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08年11月21日,印度商工部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苛性钠作出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决定采取最低限价措施,如果涉案产品到岸价低于最低限价,则按两者差额征收;否则则不予征收(见下表)。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151100和28151200。
2002年5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苛性纳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年8月,印度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07年11月,印度对原产于中国和韩国的苛性纳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印度对华苛性纳作出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结果
原产国
出口国
生产商
出口商
最低限价
(净公吨/美元)
韩国
韩国
韩国韩华化学公司(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韩国韩华化学公司(Hanwha Chemical Corporation)
N/A
特里康能源公司(Tricon Energy Ltd., USA)
特里康能源公司(Tricon Energy Ltd., USA)
N/A
除上述企业之外的任何企业
401.05
除韩国之外的任何国家
任何
任何
401.05
除韩国之外的任何国家
韩国
任何
任何
401.05
中国
中国
任何
特里康能源公司(Tricon Energy Ltd., USA)
401.05
除上述企业之外的任何企业
401.05
除中国之外的任何国家
任何
任何
401.05
除中国之外的任何国家
中国
任何
任何
401.05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作者:
日期:200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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