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中德两国的亚硝酸钠作出双反终裁
2008年7月1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和德国的亚硝酸钠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终裁(表1和表2)。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341010.00。美国商务部在公告中指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于2008年8月14日对原产于中国和德国的亚硝酸钠作出反倾销和反补贴产业损害终裁。根据美国的反倾销法律,一旦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肯定性产业损害终裁,美国将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亚硝酸钠征收反倾销和反补贴税。
2007年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和德国的亚硝酸钠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2008年4月17日,美国商务部对此案作出肯定性初裁。
表1 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亚硝酸钠作出的反补贴终裁结果
企 业 名 称
反补贴税率(%)
山西交城红星化工有限公司(Shanxi Jiaocheng Hongxing Chemical Co., Ltd.)
169.01
天津碱厂(Tianjin Soda Plant)/天津港保税区泛渤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Tianjin Port Free Trade Zone Pan Bohai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
169.01
普遍
169.01
表2 美国对原产于中国和德国的亚硝酸钠作出的反倾销终裁结果
涉案国
企 业 名 称
反倾销税率(%)
中国
青岛恒源化工有限公司(Qingdao Hengyuan Chemical Co., Ltd.)
190.74
山东海化华龙硝铵有限公司(Hualong Ammonium Nitrate Company Ltd.)
190.74
普遍
190.74
德国
德国巴斯夫有限公司(BASF AG)
237.00
普遍
150.82
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作者:
日期:200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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